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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官在逐渐向职业化或专家型转化的过程中,应该如何看待与大众认同日趋明显的隔阂,成为职业化进程中的一大疑惑。

拉德布鲁赫还将自己的文艺体验在《人物与思想》(Gestalten und Gedenken)这本文集中作了一种概括式的展示。诚如米健先生所言:在拉德布鲁赫的内心最深处,他的思想生命完全是一种与诗人同源的、出于诗的传统敏感的、以诗的语言造就的思想表达的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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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知道,之于法学,他最初的确是志不在此的,纯粹是十分不情愿地依从父亲的愿望,因为那个时候,在父亲面前,他还不能以绝对的说服力去表达我的另一些愿望和才能(《心灵之路》,第19页)。他横溢的才情、宏阔深沉的思想、富有正义感的作为和传至今时的文字无不让人有一种由衷的感佩与惜念。甚至在法学的研究与书写中,这种文学意蕴的修辞也十分显明。他身上有浓郁的诗人气质,整个青年时期 都没能从诗人和作家的梦中醒来。乍看之下,这多少令人觉得有些突兀,为什么一个富商的后代、一个生活惬意而自足的大学教授不仅深切同情于另一个与他不相干的阶级,而且还把自己的相当一部分精力奉献于社会民主党的事业? 拉德布鲁赫之成为一名社会主义者,是出于一种朴素的休戚感,或者按照他自己的话说,是本不想比别人更好,那种对优越地位(它由于不公正的分配生活财富而影响着个人)的警醒,作为一种折磨、一种负疚、一种内在的矛盾,活生生地存在于个人身上,因而就有效地孕育着个人的社会同情心和社会奉献感。

还在中学的时候,当时的抒情诗人Carl Busse已经这样评价他的诗歌处女作:从那里可以看到天分。拉德布鲁赫的人生是一幅色彩斑斓、气势磅礴的画卷。司法官既为一种职业,当然有其职业上的伦理、职业上的道德。

今天中国的法官与律师当中,仍然存在不习惯于运用法律术语讲话,可能还存在不屑于这样做———在社会中混摸滚爬多年后俗惯了———的情形,或者是羞于这样做———因为某些人并不以职业专门化为荣———的多种情形。由于制度的不合理设计导致律师队伍鱼龙混杂,律师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律师的职业道德素质令人担忧。〔19〕 律师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辩护人,必须支持一方意见,而不是象科学家那样客观。〔7〕笔者曾在另一文章中提出过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是改变司法的严重行政化问题。

参见《司法权的性质是判断权》,《法学》1998年第8期。〔38〕判例制国家遵循先例的原则被当作是尊敬前辈、传承经验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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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司法具有终局裁判的权力,任何疑难问题到了法官手中都会有生效的结论,人命关天的事却恰恰掌握在少数几位法官手中,近代以来法官独立几乎成为普遍性原则,而居然法学家们坚信不需要对法官的审判行为实施外部监督,议会作出的反映多数人意志的法案居然被几个老头子(法官)所否决,甚至人们总是相信法官的判断犹如神授的力量。在乡间这是理直气壮的,但是和奸没有罪,殴伤却有罪。善于关注道德问题的法理学家朗.L.富勒曾就律师的职业道德谈到这样一个问题:在一件刑事案件中,律师替一个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是完全妥当的。比如程序是有时限的,而科学家的研究工作是无时间限制的,他可以一直等到得出结论。

〔71〕[德]韦伯:《文明的历史脚步》,黄宪起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43页。从律师角度来看,他的职业具有竞争性并且是具有对抗性的竞争。〔70〕《海瑞集》第117页,转引自黄仁宇:《万历十五年》,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35页。〔32〕历史上,不仅法律家坚持使用法律语言,而且各界人士也对法律语言倍加推崇与赞誉。

〔6〕正因为这个道理,法治国家才要求受过严格专业训练的人士来充任法官,法治国家才出现法律人才进入高级行政官行列的普遍现象。〔64〕法律职业规范中规定的内容也好,司法道德或法律伦理教材也好,都只写到了一些普通职业应当做到的职业道德要求,比如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章的9个条文中,有6个以上的条文可以套用到其他职业,比如政治要求、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尊重同行公平竞争等等,都属于普通职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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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历来都存在这样的情形:这些人虽然从事法官的工作,但是从来没有成为真正的法律家。当代法官仍然如此,比如在某老年夫妇离婚案中,一间房子依法律理当判给男方,而女方则离婚后无处安身。

〔56〕[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24页。〔10〕受过儒家文学深造而考举的人作了官也就可能兼为审判之事。比如,意大利诗人但丁在他的著作《论俗语》中将法庭的语言与光辉的语言、中心的语言、宫庭的语言并列为理想的语言,并指出法庭的语言是准确的、经过权衡斟酌的。〔76〕美国学者E.格林伍德在其《职业的特征》一书中把职业道德的存在作为职业成立的条件,他说,职业拥有道德法典,要求其所有成员遵守它,违反者将可能被开除出职业。法官出于道德考虑,判决将房子一分为二,一人一半,事后双方都没有来法院闹事。〔55〕前引〔47〕,波斯纳书,第7页。

另外,还有法官为民解纷不象行政官员那样免费服务,而是要收取诉讼费;法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暴行不得忌恶如仇,而应当保持超然中立进行无罪推定;等等。〔45〕前引〔22〕,季卫东文。

参见前引〔2〕,大木雅夫书,第281页。他谈到这样一个案例:有个人因妻子偷了汉子打伤了奸夫。

法律家的思维方式有什么特点呢?在日本曾有一位学者把法律家思考方式的特点概括为:教义学的性质,过去导向性,个别性,结论的一刀两断性以及推论的原理性、统一性、类型性和一般性。〔53〕 尽管富勒讲这番话后他自己也并不认为这会让圈外人士心悦诚服,但作为法律家都会相信律师替这样一位委托人辩护是完全符合职业伦理的。

〔75〕通常认为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比法律职业伦理在内涵上要广泛。但是,这些形式的品质发展的方向直接受到所谓的法学家内部的关系的制约:人员圈子的特点,他们能够在职业上对法的形成方式施加影响……〔4〕我们的法学对作为人的因素的法律家不够重视。又比如,律师职业特点决定了它自然存在着为谋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这是法律允许的,但是有一条律师职业伦理是限制其竞争的,这就是不能以广告招徕顾客。从客观效果上来看,至少可以让律师界通过这种蔑视与排斥的过程形成某种职业荣誉的评价标准。

所以,在程序的时空里面,法官的专门知识与技能相对封闭,自成体系地成为一门法律科学,法官的人为理性才得到存在的独立价值,并且,得到当事者的接受,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甚至也得到了历史的认可。〔83〕张志铭:《当代中国的律师业》,载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5页。

〔74〕前引〔13〕,韦伯书,第68页。[德]韦伯:《儒教与道教》,王容芬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00页。

中国目前活跃在基层或小城镇的许多律师的素质是令人担忧的,即使是某些较大规模城市的律师事务所里的律师,其素质也接近于或甚于某些法律谚语所描写的程度。如果说法官是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第三方,那么法官早在原始时期就已产生。

〔77〕1495年苏格兰亨利七世的一个法案中规定:正义应当同样给予贫困的人,根据正义原则任命的律师应同样地为穷苦人服务,并承认穷人享有免付诉讼费的权利。〔18〕近代西方意义上的一门科学可以用方法论术语定义为:(1)一种完整的知识体系,(2)在其中各种具体现象被予以系统地解释,(3)这种解释要依据一般原则或真理,(4)这里的知识是通过将观察、假设、证明以及尽最大限度地实验等相结合而获得的,(5)虽然有这些共同特征,但是,调查与系统化的科学方法并不是对于所有的科学家都是一样的,它们必须与每一种具体的科学所调查的现象事件的具体性质相适应。我们暂且不奢谈法律家在政治与行政舞台上的作用与地位,我们连司法活动本身都还不是以法律家为主体的。〔27〕〔28〕前引〔22〕,季卫东文。

欧洲早期律师界对出身门第以及对律师内部的分层次等级,其实这种重视个人成长背景以及对执业环境与活动领域关注的做法并非没有可取之处———当然是指注重他们是否经过一定年头的正规的法学院教育的资质,以及专业实践训练的声望业绩。苏力:《论法律活动的专门化》,《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

由此,獬豸与司法官吏结下不解之缘份,成为历代司法官吏的象征。〔69〕这样看来现代法治是很难溶入中国乡土社会的,因为法律家的伦理与普通伦理,尤其是与中国乡土伦理的确存在很大距离。

正如所罗门王在两个自称某婴儿为自己所生的妇女之间所做的判决一样,〔49〕无可妥协,只能断然决定。〔30〕托克维尔说美国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都迟早要变成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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